外卖员张某2与神风快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其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2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两审法院从“从属性”和“稳定性”两方面辨析明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合作”,但张某2在人格、组织、经济上均从属于公司,因此构成劳动关系。
本文节选自(刘树德、杨贝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四章第二节,案例来源于(2021)宁05民终1403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2月1日,中卫市神风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风快运公司”,协议甲方)与张某2(协议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为美团外卖平台提供配送服务;甲方负责配送团队的日常组织、管理、质量监控,乙方负责订单配送;配送费标准参照《配送费结算标准》。结算方式为甲方每月20日前统一为乙方结算上月配送费。此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作有效期至2022年1月12日;工作时间不固定,乙方在接到电脑派送指令后,启动车辆向业务地点出发时,进入工作状态,将货物送达客户后,本次合作履行终止;鉴于美团外卖这一新生事物的特殊性,乙方在非执行配送任务期间,不受本合同约束,发生的损害后果或致第三人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但甲方有协助处理的义务;乙方可以选择甲方提供的现有电瓶车,并每月承担300元或者450元租赁费用,费用由甲方自配送费中扣除;乙方需要保证每月除2天公休(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得排休,如强休则双倍计时)外的其他时间全部在岗;签订本协议15日内,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乙方须自行承担服装清洗费50元,工资减半发放等。同日,张某2办理了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同日,张某2交纳领取工装、头盔、餐箱押金、租车押金共计1300元。
2021年2月3日,张某2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某路段处与同向前方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2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4月21日,张某2向中卫市劳动人事AC米兰官网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张某2与神风快运公司在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神风快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神风快运公司与张某2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神风快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首先确定了神风快运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其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递送服务,张某2与神风快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关于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网约配送员工作,该工作是神风快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随后,法院认为,要判定双方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对张某2对神风快运公司是否具有从属性和神风快运公司向张某2提供的工作是否具有稳定性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关于争点一,法院认为,张某2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对神风快运公司具有从属性。首先,在人格上,神风快运公司的行为足以使社会公众在观念上认为张某2是美团配送人员,而神风快运公司作为美团在中卫地区配送工作的组织方,张某2在人格上对美团、神风快运公司具有从属性。其次,在组织上,应当认定张某2接受神风快运公司的劳动管理,张某2在组织上对神风快运公司具有从属性。最后,在经济上,神风快运公司按月结算配送费,应当认定为神风快运公司安排张某2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张某2在经济上对神风快运公司具有从属性。
关于争点二,法院认为,神风快运公司向张某2提供的工作具有稳定性。首先,近年来,外卖配送已经成为新兴行业,社会公众对外卖配送员这一群体已经形成了固定的职业认知,属于一种稳定的职业。其次,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张某2除每月2天休息外,其他时间包括周末、节假日须全部在岗,双方也陈述张某2从事的是全职工作。且张某2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相对固定,双方形成了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后,神风快运公司和张某2都形成了张某2持续为神风快运公司提供劳动、神风快运公司获得一名稳定职工的合理预期。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神风快运公司与张某2签订的《合作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部分要素,神风快运公司上诉称其与张某2之间系合作共赢的关系,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说理的重点突出、结构清晰。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双方《合作协议》的性质,二审法院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从该工作的从属性与稳定性两个方面出发展开说理。在论述工作的从属性时,二审法院遵循了一定的分析框架,从人格、组织、经济三个方面进行说理;论述提供工作的稳定性时,法院从配送工作的基本性质、固定性以及本案双方的心理预期方面将理由逐一展开,最终得出《合作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要素的结论。神风快运公司上诉称其与张某2之间系合作共赢的关系,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说理是外卖行业兴起背景下对配送员与配送组织方关系问题的回应,认定了名为“合作关系”的劳动关系性质,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论述中两次运用了“社会公众”的观点:一是美团发放的统一装配“足以使社会公众在观念上认为张某2是美团配送人员”;二是“社会公众对外卖配送员这一群体已经形成了固定的职业认知”,以此说明配送工作具有稳定性。但如上结构图所示,本案二审法院尝试运用“社会公众”或者“一般人”进行说理时,没有将其直接作为终局性的理由,而是进一步就“公众观点”提供支撑依据,为其提供合理性的证明,延长了逻辑链条,有效地提高了说理的可信度与可接受度。总之,本案说理是利用“一般人”进行说理论证的较好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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